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31號聲請人 翁苑玲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蔡耀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邱璿如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