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399號聲請人 耿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然並未陳報其與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31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說明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通知命聲請人自收受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已於101年6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