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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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03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複代理人 楊林澂 律師被上訴人 趙天行
趙玄同 袁子乾 凌慧羚 王智嘉 (原名 王智蘋 ) 王雅琴 上開 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被上訴人 徐庭歡 訴訟代理人 戚存弟 被上訴人 鄒藍玉蘭
鄒金龍 何 鄒金秀 鄒金海 上開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被上訴人 劉徐招妹 訴訟代理人 劉玉坤 被上訴人 鄒立謙
簡吟真 陳蘭芳 胡秀枝 萬明軒 胡雪雲 胡明哲 葉白秀英 葉慈龍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慈虎
號被上訴人 胡莉麗
伍先成 劉阿謹姜 李秀連 王秋根 羅熙勛 任誠義簡 呂金枝 何祖濤 吳陳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