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0號原告宥星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600元。(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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