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敬榜 被上訴人即原告帝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