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東裕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離婚等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裁定限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即100年10月27日)已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費用,有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