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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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金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989、
990、991、99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
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亦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同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稱「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係指器具本身之性質上係「專」以供施用毒品者而言;若通常可供、或原本係供他項用途之器具,以之施用毒品,則非屬之。另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游金昌前因民國108年2月27日7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
溯120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2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27日釋放出所(下稱前案)。而本案被告除前案外所施用毒品時間均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上揭事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989、
990、991、992、993、9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含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8月5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6200號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3日編號A0000000藥物檢驗報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3日編號A0000000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佐(分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658號卷第66頁、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175號卷第65頁、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493號卷第21頁、第26頁),均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海洛因、甲基安非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安非
他命所用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自承在卷(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479號卷第7頁、第47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並漏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為沒收之依據,惟本件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聲請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則本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用條文之拘束,得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爰更正此部分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簡慧瑛附表: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1.36公克檢驗前淨重1.02公克檢驗後淨重1.0公克2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59公克檢驗前含袋毛重0.5206公克3海洛因香菸1支0.1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93公克檢驗前含袋毛重0.8661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13.9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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