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01號聲請人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票據號碼TH04861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97年8月10日之依據(該本票到期日為97年9月10日),如係聲請狀誤載,請予以更正。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