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陳世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尚就如附表編號1與編號2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17所示之罪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年,業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99年1月11日23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之某時」應更正為「99年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不包括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99年1月11日23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之某時」應更正為「99年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不包括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如附表編號13所示犯罪日期「99年3月12日12時58分許前某時」應更正為「99年3月2日中午12時58分許前某時」、如附表編號15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17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