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陳明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尚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7至編號9所示之罪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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