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834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佛元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1)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元(2)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玖拾元自(1)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2)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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