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96號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帟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蔡武男 、 余國憲 因100年重訴字第296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5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