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32號抗告人 趙婉鈞 相對人 曾柏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之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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