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陳王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黑珍珠國際企業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101年2月10日│51,471元│AB0八一六八五│││1│公司 陳福堂 │梅分行│││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