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家源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張誌洋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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