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矚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矚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育成選任辯護人段誠綱律師
劉世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劉育成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仍基於無故持有手槍及子彈之犯意,於民國97年1月間,在其桃園縣桃園市鎮○街14
4之2號住處,向 許志功 (已歿)收受具殺傷力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彈10顆持有之。(二)劉育成因細故與 粘裕偉 發生糾紛,遂攜帶上開槍枝及子彈,於101年6月23日上午
6時許,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巷內,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持上開改造手槍對空鳴槍1次,並向粘裕偉恫稱:我很生氣,讓我等那麼久(臺語)等語,使粘裕偉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因劉育成所持前開改造手槍槍枝走火擊發1次,粘裕偉為流彈擊中,受有左側脛骨幹開放性骨折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劉育成見狀後,逃離現場,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改造手槍1枝及子彈8顆等物。因認被告劉育成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
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101年10月24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劉育成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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