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57號聲請人聯華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亨通 訴訟代理人 沈麗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松展機電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 林口分 │101年3月5日│119,606元│AE八八四三五0│││1│司│行│││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