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六八號抗告人 呂國清 法定代理人 呂秀花
呂玉蘭 訟訟代理人 林誌誠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 呂聰明 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上字第一五六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按當事人撤回上訴者,衹須對於法院表示撤回之意思即生效果,此項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性質上不許撤回;且訴訟關係因撤回上訴而已終結,法院對之無庸為任何裁判。本件抗告人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四號判決,提起上訴後,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日具狀撤回上訴。則抗告人既撤回上訴,本件訴訟關係即已終結。抗告人嗣後於同年月二十六日請求撤銷其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為法所不許,自無法使已終結之訴訟關係回復,故不生上訴是否合法尚需法院裁判之問題。乃原法院認抗告人堅稱未撤回仍要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自有未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