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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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陳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陳翊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4,698元,應徵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