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慶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慶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慶源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②侵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①及②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入監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056號)等節,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83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