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賠字第一二О號
聲請人甲○○右列被告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身分證號碼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身分證號碼更正為Z000000000。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