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1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