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小字第1339號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餘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