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謝阿隆
謝佳芸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