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曾玲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言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