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劉柏廷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告 郭興隆
郭如泉 郭保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添枝 被告 陳和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叁拾貳萬柒仟零叁元【計算式:316,610(元/平方公尺)(系爭200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64(土地面積)×1/12(原告權利範圍)=4,327,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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