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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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建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建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何建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8月18日│105年5月9日或同年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920號│第250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12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20日│105年11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12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212號││├────┼──────────┼───────────┤││判決│105年7月11日│105年12月5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