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837,463元(計算方式:407.51
×45100+289.53×15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2,9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