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58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6,000元
,及自民國9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2,000元,及自民
國9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