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5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4,000元
,及自民國9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24,000元,及自民
國9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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