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碧娟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年籍欄中,被告乙○○之年齡應更正為「男六十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年籍欄中,被告乙○○之年齡誤書為「男三十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為「男六十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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