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01號原告 侯景升 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月娥張興旺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請求以每月新台幣8,000元計算之依據,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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