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龍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05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黃俊龍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俊龍、 陳慶川 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黃俊龍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黃俊龍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