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865號聲請人 吳毅峰 代理人 呂淑惠 相對人 沈寶珠 (原名: 彭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郵寄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地址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65年10月31日出境後,迄無入境之紀錄,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復查無其國外地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