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8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