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交簡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投交簡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政宏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投交簡字第331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鄒政宏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該判決書正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