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2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葉 儒璋 債務人 葉璨 銘債務人 余淳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葉儒璋 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 葉璨銘 、余淳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0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5年05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34,724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72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淳清、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2%│││234,72│儒璋、葉璨│4月01日起│││││4元│銘││││└──┴───┴─────┴──────┴──────┴───────┘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淳清、葉│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4,72│儒璋、葉璨│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銘│││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