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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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間某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五一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