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八六三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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