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徒刑1月(業經臺灣臺中│期徒刑9月│││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03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確定)││├────────┼───────────┼───────────┤│犯罪日期│95年7月14日│自95年9月起,至96年1月││││1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7061號│276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57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3日│97年3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57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5月28日│97年3月19日│├─┴──────┼───────────┼───────────┤│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7240號(即97執減更537│6038號│││,已執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