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對於訴外人 柯竣弌 之本票債權,經本院
98年度司執字第28726號查封,並拍賣在即,爰聲請願提供
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執行云云,然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審
究後,認為聲請人所提出之理由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念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