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1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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