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314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雲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里○○鄰○○街○○巷○
號4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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