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李旺樹 原名 李進立 .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4號返還土地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2月24日下午12時0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張鑽銘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李旺樹(原名李進立)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萬參仟陸佰貳拾貳元,當場交
  付面額新台幣柒萬參仟陸佰貳拾貳元號碼0000000000-0號郵
  政匯票壹張,由聲請人收執具領。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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