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李旺樹 原名 李進立 .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4號返還土地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2月24日下午12時0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張鑽銘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李旺樹(原名李進立)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萬參仟陸佰貳拾貳元,當場交
付面額新台幣柒萬參仟陸佰貳拾貳元號碼0000000000-0號郵
政匯票壹張,由聲請人收執具領。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