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對人兼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3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2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張鑽銘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乙○○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壹萬元,給付
  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九三月一日起至一0二年七月三
  十一日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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