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文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文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文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余文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107年度訴字第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月9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837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2月15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