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玟伶 (原名 周明蘭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