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明鴻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8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0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6案所處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就與案7月、7月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及就案4月有期徒刑部分與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23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7年9月18日入監接續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643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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