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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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洪碧霞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被告 張簡文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洪碧霞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簡文寧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159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陸怡璇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