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懋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春盛 代理人 鍾亞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7月2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喬琳┌─────────────────────────────────────────────┐│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弘南印刷股│台灣企銀南│103年2月5日│20,722元│AC0000000│受款人:懋騏企│││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業有限公司│││ 林志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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